本文整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政策要点,供本地居民查询补贴对象、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渠道等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供相应的就业帮扶服务。小标题指引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途径政策依据办理条件条件1 认定对象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对象群体之一: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
本文整理就业创业补贴相关办理条件、材料、流程、入口、网点和常见要点,供本地居民查询使用。
本文整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政策要点,供本地居民查询补贴对象、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渠道等信息。
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供相应的就业帮扶服务。
办理条件
条件1 认定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对象群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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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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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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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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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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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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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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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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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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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刑满释放人员 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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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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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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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注1.直系亲属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注2.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适用规范》(具体疾病名录可在“附件下载”中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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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脱贫人口 指除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外的脱贫人口。 |
条件2 失业登记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需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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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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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户籍人员: ①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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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携带以下几项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② 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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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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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窗口现场办理的,可到窗口领取《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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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脑端或手机端网上办理的,按系统要求填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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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应群体证明材料 若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提供对应群体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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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残疾人员,提供: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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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 ① 《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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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 ① 户口簿 ② 现场领取填写《无业状态承诺书》(承诺家庭户口中的成员全部处于无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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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 ① 户口簿 ② 贫困家庭证明材料 ③ 现场领取填写《无业状态承诺书》(承诺家庭户口中的成员全部处于无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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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失地农民,提供: ① 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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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戒毒康复人员,提供: ① 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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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 ① 刑满释放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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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 ① 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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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 ① 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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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 ① 户口簿 ② 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患病亲属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
办理途径
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
(一)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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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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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白云区各镇街经办机构地址电话
点击查看白云区各镇街经办机构地址电话
(二)网上办理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广东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粤就业”小程序
微信搜索“粤就业”小程序,进入小程序后点击:底部导航栏“办事中心” → “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办理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通过“粤就业”小程序进行查询。
常见问题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可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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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通过短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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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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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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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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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要求退出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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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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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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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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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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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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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哪些就业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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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
政策依据
法规司 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粤人社规〔2023〕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3〕36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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