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第六险”来了!今后养老能靠它吗?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明确将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围


被称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险

究竟是什么险?

今后我们养老能靠它吗?





什么是长期护理险?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


长期护理险于2016年开始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2016年6月,人社部就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其中明确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这也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中新增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等14个试点城市和地区。


长期护理险试点的扩围,无疑也将使得更多普通中国家庭受益。





长期护理险能覆盖哪些费用?





此次公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一系列问题。依照《指导意见》,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在待遇支付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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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申请享受上述待遇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依照要求,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另外,政策还明确,要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扩大试点还明确了独立筹资机制的建立。相较于2016年发布的文件,本次公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要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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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出,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这也就意味着试点地区将迎来社保“第六险”。





这些城市已探索拓展服务范围





事实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此前试点实施的过程中,已经给大量中国家庭带来了实惠。


来自国家医保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42.6万,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城市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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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将医疗辅具纳入长护保险服务范围

2018年,南通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基本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意见(试行)》,创新性地将医疗辅具纳入长护保险服务范围。


依照该文件,居家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实行费用年度限额控制,暂按重度失能人员6000元,中度失能人员4000元执行。在限额之内,照护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基金和个人按8:2的比例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超出年度限额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


居家失能失智人员可以以每天1到10元不等的价格,租赁到包括轮椅、护理床、护理机器人等大型辅具;并能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定量购买到包括尿不湿、护理垫、坐便椅、助行器等消耗型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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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和高龄照护商业保险

为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广州不断探索解决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的有效路径,先后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和高龄照护商业保险,符合条件的长者可通过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待遇,由专业服务机构制定服务方案并提供针对性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两者共同作用,广州实现了80岁及以上参加医保的重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全覆盖。


《意见》全文如下: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

(十)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开展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要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试点中的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综合中国新闻网、国家医疗保障局、央视新闻、广州本地宝、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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