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400余万人!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待遇将调整,看病有望多报销15%!
■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12月13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在广州市政府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此次意见稿调整了待遇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此外,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前已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款规定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足。
而此前广州市的规定是,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据了解,目前,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此外,此次意见稿还调整了经办管理服务,据悉,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介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已经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
意见稿表示,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等未有调整的,2020、2021年继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意见稿表示,该通知拟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此外,意见稿还设立了过度方法,据介绍,自2019年9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过零星报销的方式补足待遇。
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邮编:510600电子邮箱:zhaomingxuan@gz.gov.cn来源:综合信息时报、新快报、广州日报、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